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7〕16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院(系),各直属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组织或受托组织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四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部门为学院,各单位举办的各类的非学历培训项目,应符合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培训审批。各单位组织或受托组织培训,应填报《西北大学培训审批表》,列明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培训审批时应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并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列支。
第七条 组织校内人员培训原则上在校内举行。如学校难以安排需要在校外举办的,应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委托校外机构承办的,不得委托旅行社和中介机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并签订培训合同。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八条 各单位接受外部委托,承担外部单位培训计划取得的各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承办单位应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学校,不得坐支。有关收入按照学校收入分配管理规定执行。受托培训原则上不允许分包,确需分包的,应签订三方协议或按学校购买服务类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禁以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用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优先选择学校内部用房;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优先选择学校内部餐饮单位;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经国际合作部和宣传部分别审批。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 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 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除师资费外,组织校内人员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180 |
130 |
60 |
3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使用科研经费参照本办法按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受托承担校外单位培训任务依据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不安排住宿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培训地参训人员、授课教师、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四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 讲课费(校外人员按税后,校内人员按税前)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 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三)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时须提供:
(一) 《西北大学培训审批表》;
(二) 《西北大学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三) 培训通知;
(四) 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五) 讲课费签收单、服务单位提供收款票据及费用明细单等凭证;
(六) 有分包情况的,应提供受托方支出预算明细、三方协议原件或分包招投标及验收原件;
(七) 其他证明材料。
对未履行审批和报销手续不完备,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校内专家领取讲课费应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个人工资卡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校外专家领取讲课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信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培训组织单位是培训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培训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培训组织单位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培训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报销培训费。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业务的招生、宣传及培训质量等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培训收入的分配和培训费报销核算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审计、巡察办负责对培训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支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单位培训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培训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四)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违规资金不予报销或追回外,应当依照学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培训审批手续的;
(二)预存、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培训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培训费的;
(四)违规扩大培训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培训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培训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相关部门将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及所造成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理。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明确指示、规定和安排,或者有特定要求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培训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地方规定或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规定由财务资产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 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施行。原《西北大学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西大财〔2018〕4号)同时废止。